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为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一)未按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规定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未持证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实验操作;
(二)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所属单位未组织力量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四)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
(五)违规处置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六)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病原体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
(七)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私自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
(八)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五条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查封实验室的行为;
(三)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引发轻微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损伤,直接经济损失不高于2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六条 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七条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八条 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章 追责种类和对象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三类。
(一)行政纪律处分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经济处罚: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关闭实验室;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
以上三类追责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以追责最重的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员);
(二)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四)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
(五)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
(六)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七)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
(八)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
(一)责令实验室暂停实验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和产业管理处、保卫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二)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二级单位内或校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一)责令实验室暂停实验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二)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三)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中等安全事故
(一)责令实验室暂停实验即时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二)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减少下年度招研究生名额1人。
(三)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暂停评奖评优资格等处理。
(四)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的处理: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一)查封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实验室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二)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赔偿学校、他人财产损失;教职工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2-3年。
(三)对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等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五)对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的处理:对于管理不善,视事故原因,提交书面检查,进行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考虑到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相关事故调查情况,需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外来人员的,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九条 对于拒绝承担经济处罚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五章 追责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条追责的启动
(一)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责令被追责人即时整改,对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将事情经过、整改措施、追责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资产和产业管理处,由相关职能部处做出处理决定。
(二)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
二级单位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二级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资产与产业管理处。资产和产业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二级单位的处理情况等,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三)实验室发生严重事故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处、二级单位立即组织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复核事故情况,必要情况下组织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 、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级别等内容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追责程序的执行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事故级别、事故责任、追责方式等事项,将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移交相关职能部处按权限进行追责;相关职能部处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处理或涉及到行政处分等追责方式的上报校务会审批;涉及到违反党纪党规的上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二十四条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现有文件中相关实验室安全追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以本细则为基础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办法。学校附属医院结合自身特点,按照本细则的原则,自行制订细化方案,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江苏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南京医科大学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