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级单位及资产管理员负有对固定资产的监管职能,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资产保管人是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负责保管、维护,并根据学院要求进行不定期盘点,防止遗失损坏。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均应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报损报失办法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在事故发生后,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明原因,并在三天内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各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情况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资产和产业管理处。
第四条 固定资产因被盗导致遗失的,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报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后可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确定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到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大型精密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由各单位会同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事件缘由,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损坏遗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没有及时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章 赔偿界定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使用的;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的;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固定资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遗失事故,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被盗的;
(二)教师出面为学生借用固定资产,学生遗失或毕业时仍未还的;
(三)各部门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离职、退休或调整岗位,未及时办理调剂、移交手续,导致固定资产遗失的;
(四)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
(五)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不可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且实验前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二)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原因(如:技术落后、固定资产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需一次性使用的固定资产,事先已向实验室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经确认的;
(四)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固定资产被盗,已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意外损坏、损失;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四章赔偿原则及折价办法
第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的估价原则:
(一)损坏遗失固定资产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三)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遗失的在用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计算折算损失值并予以赔偿。
(四)损坏、遗失固定资产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 针对设备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日期开始计算,至损坏或遗失事故发生日期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算损失值的计算:
1、计算公式:固定资产损失价=[(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2、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折算损失值按其净残值计算。净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10%计算。
稀缺贵重的及实际残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净残值应就高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的通用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设备,净残值应就低计算。
第十四条 对涉及民用的折旧期内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遗失事故时,各单位应从严计价赔偿。
第十五条 特殊固定资产(如文物等)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受上述限制,应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赔偿。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由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进行调查审核监督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和产业管理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统一开出《固定资产损坏及遗失赔偿通知单》。各单位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赔偿人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缴款手续。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 对无故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在校职工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学生则暂发毕业证,直至交清相应赔付款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应由个人赔付,不得用公款赔付。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资产和产业管理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交款凭据,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或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