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医大校〔2022〕51号)

发布者:资产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5-19浏览次数:678

南京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95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教财[2021]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高校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校长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校国资委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国有资产、财务、学校所属企业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与法务处、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和产业管理处。

第八条  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务会或常委会决策,包括国有资产配置、净值在1000万以下的资产处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房屋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或报备手续;对净值在1000万(含)以上的资产处置,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房屋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议,提交校务会或常委会进行决策。

(三)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学校对外投资、合作,以及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土地置换、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五)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资产和产业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导及督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三)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流程动态管理,组织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统计汇总工作;

() 组织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绩效考核工作;推进校内资产共享共用; 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向国资委提交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定期筹备和组织国资委工作会议;

(五)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或报备手续;

(六)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督促出资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七)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并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接受教育厅、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校及校国资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业务分工和资产实际用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对外合作以及捐赠资产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转化医学研究院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账务及货币性资产管理;牵头学校资产配置预算、内部控制等环节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在建工程、后勤保障与服务类资产及学校公共区域固定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源(含信息资源)等相关资产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管理;

(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及数据资产等相关资产管理;

(八)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对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以及房屋构筑物中的公用房产(学校产权或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场地或附属设施)等实施全过程归口管理;

(九)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所属企业股权,负责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若学校对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到各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等事项的申报工作;负责盘活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定期盘点、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数据和提交归口管理资产变动情况;

(六)负责建设完善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配合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对接,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级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及归口职能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定负责人和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强化新增资产的论证、计划、申购、验收、登记入账,以及资产日常使用维护、绩效考核、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根据学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盘点,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四)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收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江苏省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大型项目建设贵重仪器设备的添置必须履行可行性论证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学校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等资产,可由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进行调剂、调拨。

第十六条 应及时验收入库新增配置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资产原值,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类登记,准确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学校接收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学校实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要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并指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资产管理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分解落实。

第二十条学校要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学校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 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 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应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资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可行性论证,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善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 权纠纷的,学校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校办企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及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及所属法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四条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信息化顶层设计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学校要求,向校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 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综合考核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日程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和预算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将其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各单位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审计与法务处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因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毁或者丢失,应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细则》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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